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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之所有權與占有

        成人高考 責任編輯:楊銳頻 2021-05-20

        摘要:報考2021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法學類專業(yè)的考生,需要考一門專業(yè)基礎課民法,民法涵蓋的考點比較多,而且需要考生準確記憶。本文為大家提供2021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之所有權與占有,供大家復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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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所有權與占有

        一、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

        (一)所有權的概念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所有權的特征

        1.所有權具有自權性 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所有權是一種自物權。與他物權相比,所有權意味著權利人可以直

        接地、不經任何中介地和無條件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物的權利,所以,所有權具有自權性。

        2.所有權具有完全性

        所有權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所有權賦予權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旨在極其所能地描述所有權作用的全面性與充分性。因此,所有權歸結為完全物權。此外的其他物權,則僅僅是在一定的范圍內,以一定方式對物的支配,因而在性質上歸結為完全物權。

        3.所有權具有恒久性

        所有權是一種具有恒久性的財產權。他物權是有限的,只能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有效,期限到來之日便是權利消滅之時,而所有權的存在卻不以期限為要件。法律不限制所有權的存續(xù)期間,當事人在取得所有權時也無須預定其存續(xù)期間。當然,所有權的恒久性不等于說所有權不可能消滅。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所有權的全部或部分權能可以通過設定他物權或者其他形式而同作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但這種分離是暫時的和有條件的,而且所有權不會因為這種分離而改變其性質。在所有權上的限制或者負擔清除后,所有權便又回復其圓滿狀態(tài)。這即是所有權的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社會性

        法制社會中,沒有絕對的權利,所有權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人行使其權利時,不可損害他人的權利,也不可以利用所有物去進行非法活動或取得非法利益。從實質上而言,就是所有權的行使應當和社會共同生活秩序相兼容。

        法律對所有權的限制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1)私法上的限制。私法上的限制主要是以保障個人利益為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行使所有權的限制,如權利不能濫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均是對所有權行使的限制。二是對他人權利行使的忍受。

        (2)公法上的限制。公法上對所有權的限制,是以保護社會公益為目的。

        二、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權的權能,指所有人為實現對所有物的利益,而于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內,可以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手段。所有人對于標的物的支配不僅止于抽象,通常表現為以下具體權能:

        1.占有權能

        占有,指所有權人對物為控制、管領的事實。占有權能是所有權人行使物的支配權的基礎與前提。占有權能通常屬于所有人,但在某些條件下也會與所有權分離,當占有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歸屬于非所有人時,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權能同樣受法律保護。當非所有人的占有被他人侵奪時,同樣可以基于所享有的占有權能請求侵奪人返還占有。

        2.使用權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與用途,在不違反法規(guī)與社會習俗的條件下對物加以利用而滿足某種需要的權利。使用可以根據所有權人的意志與所有權人分離而交由他人使用,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種物權的使用權,可以對抗第三人。例如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在雙方約定的承租期內,所有權人將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后,原成立的租賃協議仍然有效,即買賣不破除租賃,其使用權作為物權也得到保護。

        了解使用權能時往往需要明確一點:使用是不損毀、不改變物的性質的條件下的使用,一方面,這強調了依法與善良習俗的要求,另一方面,這強調了使用與處分權能的區(qū)別:將物進行加工并改變物的性質,例如將小麥加工為面粉、將面粉加工為面包、將面包出售消費掉,屬于處分權能中的事實上的處分,而不再是使用。

        3.收益權能

        收益是指在財產上獲得經濟利益。收益與使用相聯系,但又是所有權的一項獨立權能。因為所有權必然要求在經濟上實現自己和增值自己,人們所有某物,都是為了在物上獲取某種經濟利益以滿足自己的需要,只有當這種經濟利益得到實現后,所有權才是現實的。如果享有所有權對所有人毫無利益,所有人等于一無所有。

        對財產獲取的經濟利益在法律上稱為財產的孳息。從財產自然增長中取得的利益稱為天然孳息,如樹的果實、牲畜的奶、毛以及牲畜的仔畜;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法律關系使財產產生的收益稱為法定孳息,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消費借貸中出借人收取的利息等。所有人取得自己財產的孳息的權能,在所有權關系中稱為收益權。收益權也可以為非所有人依法享有。特別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收益權將由所有人和經營人共同享有。

        4.處分權能

        處分權能是指所有權人對屬于自己的物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和條件下進行轉讓或使物的性質發(fā)生變化的權利。所謂轉讓是指原所有權人將所屬物權有償或無償地轉交他人,從而導致舊的所有權消滅,新的所有權產生。由于物本身的客觀存在,變化的是與物發(fā)生關系的所有權,所以又稱為法律上的處置,換言之,法律上的處置是指依所有權人的意志,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理,如以物做抵押、轉讓他人等。所謂變化是指在生產和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tài)發(fā)生變更甚至消滅,如金屬等原材料被加工為產品和機器,糧食被食用或者加工為酒類。

        三、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

        在物權理論中,不動產是指形體上不可移動的財產,特別是土地和附著于土地的財產,如建筑物。動產與不動產是所有權中最重要的物的劃分,而不動產所有權是最重要的物權之一。

        (一)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對于不動產,我國目前允許取得所有權的,只有房屋以及其他土地附著物。作為不動產取得原因的法律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合同,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以及互易合同;二是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作為不動產取得原因的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主要有如下幾種:一是繼承;二是建造或種植,如房屋的建造、樹木的栽種等;三是法院判決或強制執(zhí)行以及沒收等行政行為。

        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必須采用特定方式。我國將登記作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特別生效要件。登記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是由有關機關對該項權利轉移事宜進行審查,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二是將此項權利變動公之于眾,以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二)不動產所有權的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的喪失是指不動產所有人因某種法律事實而喪失其所有權。引起不動產所有權喪失的原因主要有:

        1.所有人拋棄不動產的所有權,即不動產所有權人主動放棄其對不動產的所有權。 2.出讓人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如出賣。

        3.不動產滅失。

        4.所有權被強制消滅。即國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為所有權人的違法或違約,而對某項財產征用、征購、拍賣、沒收等。

        5.所有權主體消滅。比如法人被撤銷等。

        四、動產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

        (一)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與不動產所有權一樣,動產所有權也可因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取得。其中,因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的情形與不動產不同。因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取得所有權時,除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中所列舉的情形外,還包括動產所有權取得的特有原因。

        1.先占

        先占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無主的財產。其要件為,占有的客體是無主的動產,占有者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不是作為他物權或債權來占有,先于他人占有。一般西方民法規(guī)定,獲得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在一定期問內無人認領的,即成為無主財產,歸拾得人、發(fā)現人所有0在我國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物屬于國家所有,一般不發(fā)生先占問題。

        2.拾得遺失物

        依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之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梢?,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遺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的所有權歸于失主(即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拾得人有義務將拾得物返還失主,否則,視為對他人所有權的侵犯。也就是說,返還拾得物并不僅僅是道德上的或任意性的義務,而是法律規(guī)定的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

        3.發(fā)現埋藏物

        依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1款之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此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93條還規(guī)定,公民、法人對于挖掘、發(fā)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因此,在實踐中,應把握以下三個原則:

        (1)如果當事人不能證明某埋藏物或隱藏物歸其所有,則就應確定該埋藏物或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2)對于法律規(guī)定歸國家所有的埋藏物或隱藏物,一律屬于國家所有。比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條的規(guī)定,我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具有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的文物以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均屬于國家所有。

        (3)對于埋藏物、隱藏物在發(fā)現時所有人不明,而以后所有人又明確的情況下,所有人應當可以依法請求國家返還。

        4.善意取得

        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清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這里的原物只限于動產,不動產不能善意取得。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根據不同情況,本著既要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來決定是否返還原物。

        在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應具備以下條件:

        (1)善意取得的標的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動產。因為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變更、喪失均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交易中不易使人誤信占有人為所有人,所以一般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第三人必須是有償取得動產的占有。一般認為,無償取得動產者的利益較之物的真正所有人的利益,后者更值得保護。

        (3)善意第三人須自無處分權人處取得占有。即該無權處分人可能有占有權,并且事實上占有原物,但無處分權,其轉讓系非法轉讓。

        (4)第三人必須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所謂公然,即非隱秘;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且不可能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包括兩層意思:一是第三人誤信轉讓人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二是依轉讓物時的環(huán)境,他可不可能知道占有系非法轉讓人。

        (5)非法轉讓人的占有須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5.添附

        所謂添附,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相結合,從而形成一種新形態(tài)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經濟上不合理,則法律規(guī)定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或者共有合成物。因此,添附為動產所有權取得的原因。

        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三種類型。

        (1)附合。附合分為動產附合與不動產附合。動產附合,指所有人各異的動產互相結合,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的費用太高時,發(fā)生的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

        (2)混合?;旌现杆腥烁鳟惖膭赢a互相合成為一物,不能識別或者識別費用太高,從而發(fā)生所有權的變動的法律事實?;旌系臉嫵梢椋旱谝?,須為動產和動產的混合。第二,須動產所有人不同。第三,須不能識別或費用太高。混合的物權效果,原則上各動產所有人按照混合時的價值共有混合物;但是混合后的動產中有可以視為主物的,該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權,如咖啡與糖混合,咖啡可視為主體,由咖啡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權。

        (3)加工。加工,指就他人動產加以制作或改造,做成新物,從而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

        6.天然孳息之取得

        天然孳息是一種動產,天然孳息由產生孳息的原物的所有權人取得。如奶牛的所有權人取得牛奶,母畜的所有權人取得仔畜所有權。

        (二)動產所有權的喪失

        參見第三節(jié)第二個大問題,不動產所有權的喪失。

        五、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與特征

        共有就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其中,共同所有權的享有者稱為共有人,而其標的則稱為共有物。

        共有的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為:

        首先,從主體看,共有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

        其次,從客體看,共有的財產只能是同一項財產。共有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幾個主體享有。

        最后,從引起的民事法律關系看,共有除引起共有人與非共有人之間外部的民事法律關系外,同時還必然引起共有人之問內部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共有關系內部,共有人或是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其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按份共有)。在共有關系外部,共有人作為單一的權利主體,同共有關系以外的民事主體發(fā)生財產所有關系。

        (二)共有的種類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例如三個農戶共有出資購買一輛汽車跑運輸。甲戶出資50000元,乙戶出資40000元,丙戶出 資70000元,便形成了按份共有。在支付了司機和其他費用后利潤的分配,便在三戶之間按5:4:7進行。

        按份共有的具體比例由共有人決定,如按出資比例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91條規(guī)定: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的特征

        按份共有的特征有二:一是共有人在共有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以其在共有財產中一定的份額為依據的。二是按份共有發(fā)生的根據是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協議。

        (2)按份共有權的行使原則

        按份共有人在行使按份共有權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①是協商一致的原則。對于按份共有權的行使,共有人事先有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辦理;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應當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經過協商仍然無法達成協議,而又急需辦理的,可以按照擁有共有財產份額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見做出決定,但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

        ②是優(yōu)先購買權原則。每個按份共有人均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不過,按份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該在法定的3個月期限內,否則喪失其優(yōu)先購買權。

        ③分割請求權原則。各按份共有人對于共有物有分割請求權。所謂分割,是指共有人分出其份額的行為。不過,以有償移轉給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為目的的分割,則須受共有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限制。

        ④在份額上可設定擔保物權。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共有權份額,設定抵押權。

        ⑤物上請求權。當共有物受到妨害時,各共有人單獨并且共同地享有物上請求權,包括停止分割、防止妨害和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返還原物的請求權。

        ⑥是按份共有財產的分割必須保持財產的使用價值。在分割共有財產時,在不損害財產經濟價值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等三種辦法。具體講,如果共有財產是不可分物,應用作價補償的方法分割,由愿意取得該項財產的共有人給予其他共有人以貨幣補償;如果各共有人均不愿意取得共有財產,應將其變價,共有人按份額領取價金;一般只有在共有財產為可分物時,才能采取實物分割的辦法。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1)共同共有關系的特征

        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有三:一是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沒有份額之分,各人的份額只有在分割時才能確定。二是財產共有關系隨著共同關系的解除而消滅。所謂的共同關系,主要有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生活關系。三是共同共有財產隨著共同關系的終止而分割,比如在夫妻離婚、分家析產、遺產繼承時等。

        (2)共同共有財產爭議的處理原則

        處理共同共有財產爭議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①對于共有財產,如果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應認定為共同共有。 ②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財產分割時才能確定自己的財產份額。 ③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按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

        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活、生產的實際需要。共同共有不存在優(yōu)先購買權問題,但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應當予以支持。

        (三)共有財產的管理和分割

        1.共有財產的管理。

        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管理權。在按份共有中,雖然各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是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都有管理的權利。在共同共有中,由于共有人權利不分份額,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都有管理權。

        2.共有財產的分割。

        (1)按份共有財產的分割。

        分割共有財產時,在不損害財產經濟價值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等三種辦法。具體講,如果共有財產是不可分物,應用作價補償的方法分割,由愿意取得該項財產的共有人給予其他共有人以貨幣補償;如果各共有人均不愿意取得共有財產,應將其變價,共有人按份額領取價金;一般只有在共有財產為可分物時,才能采取實物分割的辦法。

        (2)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

        共有人之間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按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活、生產的實際需要。共同共有財產分割的,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優(yōu)先購買權。

        六、相鄰關系

        (一)相鄰關系與相鄰權的概念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時,給予相鄰人便利和接受相應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相鄰權是指相鄰中的一方請求他方給予便利和方便的權利。

        從相鄰的概念可以看出,在主體上相鄰必須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鄰人之間發(fā)生,單個人不存在相鄰關系;在內容上相鄰權主要是請求他方給予便利,而與非相鄰方無關;從客體上看相鄰權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即各方相鄰人既實現自己的合法利益,又照顧到相鄰方的利益。

        (二)具體的相鄰關系及其處理原則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相鄰施工占地關系。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相鄰截水關系。一方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賠償。

        3.相鄰排水關系。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因向他方土地排水而毀損或可能毀損他方財產的,他方可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4.相鄰通行關系。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對于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恢復原狀的,應予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另開通道。

        5.相鄰防險關系。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分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83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七、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通說認為,占有指占有人對于物有控制與支配的管領力的事實狀態(tài)。在占有法律關系中,主體為管領物之人,即占有人;客體為被管領之物,即占有物。

        (二)占有的分類

        1.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這是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權利基礎為標準而作的分類。有權占有又稱為有權源的占有、有本權的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根據或原因的占有,如所有權人以及保管人、承租人、質權人對標的物的占有。無權占有又稱無權源的占有、無本權的占有,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或原因的占有,如對贓物、遺失物的占有。

        區(qū)分二者的意義在于,兩者受法律保護的程度不同。有權占有人可以基于其占有權對抗任何人,而無權占有人則不能對抗權利人返還原物的主張。如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對抗出租人返還租賃物的主張,而遺失物的拾得人在所有人請求其返還時,則應予以返還。

        2.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這是以無權占有人的主觀狀態(tài)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是無權占有的再分類。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應知道自己無占有的權利而為的占有;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無占有的權利或對有無占有的權利有所懷疑而仍然進行的占有。在善意占有中,根據占有人有無過失為標準,還可以再分為過失占有與無過失占有。嚴格來說,只有不知自己無占有的權利且無重大過失者,方構成善意占有。 區(qū)別二者的意義在于:①在時效取得中,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的時效期間不同(如不少立法例上規(guī)定,動產時效取得的期間一般為10年,但占有之始為善意的,期間則為5年);②動產的善意取

        得以善意占有為要件;③占有人對于回復請求權人的權利義務因其占有為善意或惡意而有所不同。

        3.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這是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標的物為標準而作的分類。直接占有標的物的,為直接占有。而不直接占有標的物,但對于物的直接占有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間接對該物有管領力的,稱為間接占有。例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等,皆為直接占有人;出質人、出租人、寄托人等,則為間接占有人。

        區(qū)分二者的意義在于,問接占有不能獨立存在,間接占有人與直接占有人之間必須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嚴格地說,間接占有并非真正的占有,所以占有的保護有時僅限于直接占有人。

        (三)占有的保護

        1.物權法上的保護

        (1)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自力救濟又稱私力救濟,是指當權利受到侵害或妨害時,權利人以自我保護力排除妨害,確保其權利得以實現的行為?,F代社會雖然以公力救濟為主要權利救濟手段,但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他人侵害來不及尋求國家有關機關的幫助,且權利如不馬上進行保護以后將不能實現或實現顯然有困難時,法律允許權利人以自助行為實行自力救濟。占有雖不是權利,但亦得適用自力救濟的規(guī)則。占有被侵害時的自力救濟權包括兩種: .

        ①自力防御權。又稱為占有防御權,是指占有人對侵奪或妨害其占有的行為,得以自己的力量防衛(wèi)的權利。自力防御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只有直接占有人或輔助占有人才能行使此項權利。而間接占有人既無對標的物的事實上管領,自然也無自力防御的問題。第二必須針對現存的侵奪或妨害行為而行使,對已過去的侵奪或妨害行為不得行使。第三惡意占有人及其他有瑕疵占有的占有人,如其占有為侵奪原占有人的占有而來,則其對于原占有人的就地追索或追蹤取回,無自力防御權可言。

        ②自力取回權。又稱占有物取回權,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奪后,有權立即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復占有的權利。通常情況下,被侵奪的占有物如為不動產,占有人應在被侵奪后即時排除;被侵奪之物如為動產,占有人可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但若以暴力奪回,通常仍為法所不許。

        (2)占有保護請求權

        占有保護請求權又稱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奪或妨害時,請求侵害人返還原物或者請求防止及除去妨害的權利。占有保護請求權包括三種: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又稱回復占有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又稱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又稱占有妨害預防請求權)。其適用的情形與條件,與物權請求權的相應情形大致相同。

        相對于自力救濟權而言,占有保護請求權屬于公力救濟權。在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中,占有人有無占有的本權以及侵害人對于侵害是否具有過失等,均非所問。占有保護請求權與所有人等物權人的物權請求權作為對不同權益予以保護的兩種制度,既有嚴格的區(qū)別,同時又可以協同發(fā)揮權益保護的效力。無權占有人,僅可依占有保護請求權獲得一定的保護,而有權占有人則可根據條件而選擇行使兩種請求權中的任何一種。就舉證責任而言,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較為有利(尤其在占有人難以舉證證明其占有之本權的情況下),但如想獲得終局、確定性的保護,則應選擇物權保護請求權。

        我國《物權法》第245條規(guī)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 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2.債權法上的保護

        (1)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占有雖然只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但因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可以成為不當得利的客體。因占有產生的不當得利包括兩種:一是因侵害他人占有而獲得的利益;二是因給付目的未達到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當合法占有人的占有被不法侵害后,可選擇行使物權法上的請求權或者債權法上的請求權,于一定條件下亦可二者并用。 (2)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占有能否作為侵權行為的對象或客體,學理上有兩種觀點。否定說認為,占有僅為一種事實狀

        態(tài)而非一種權利,與侵權行為法保護的對象不符,故不應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肯定說又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一旦法律承認了占有這一事實狀態(tài)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并對其予以保護,占有也就形成了一種權利,當然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另一種觀點認為,無論占有是否可以解釋為權利,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事實上的權利,可推定占有人享有一種利益或法益,所以,占有可以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任何侵害合法占有者,皆應承擔侵害占有的侵權責任。比較而言,肯定說中對法益的侵害說更為合理。我國《物權法》第245條中關于“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實際上已肯定了占有人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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