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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太原工業(yè)學院專升本退役士兵職業(yè)適應性考查安排

        普通專升本 責任編輯:管理員 2022-02-18

        摘要:2022年太原工業(yè)學院專升本退役士兵職業(yè)適應性考查時間為2022年2月24日,筆試時間9:00—10:30、面試時間11:30開始。具體詳情見下文。

        2022年專升本免于文化課考試退役大學生士兵職業(yè)適應性考查安排

        一、根據(jù)《太原工業(yè)學院2022年專升本免于文化課考試退役大學生士兵職業(yè)適應性考查工作方案》,學院對2022年專升本免于文化課考試退役大學生士兵進行職業(yè)適應性考查。

        二、職業(yè)適應性考查分筆試與面試兩個階段。筆試為專業(yè)基礎知識及應用測試,面試為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思想政治修養(yǎng)測試。

        三、職業(yè)適應性考查防疫工作要求:

        1.考生應在考查前14天做好每日體溫檢測,在參加考查時須提供14天體溫監(jiān)測表及考試誠信承諾書(附件一)。

        2.所有考生進入考點時,必須佩戴防護口罩,出示健康碼與行程卡并測量體溫,體溫正常且無咳嗽、發(fā)熱等癥狀的考生方可參加正常考查。考前14天內(nèi)由省外返并考生,必須提供48小時內(nèi)核酸檢測報告。

        3.考生在進入考場時,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退役士兵證進行身份核驗,核驗時須摘下口罩并自覺與工作人員保持間隔距離,在考查過程中建議佩戴口罩。

        4. 考查場所實行封閉化管理,依防疫要求進行消殺等。

        5. 設立備用考場,如在考試過程中出現(xiàn)發(fā)熱、咳嗽等癥狀,經(jīng)防疫人員研判后安排到備用考場繼續(xù)考試,考試完畢,由防疫人員指導監(jiān)考教師完成試卷消毒及封裝工作。考生立即送醫(yī)并提供48小時核酸證明。

        四、考查內(nèi)容:

        1.筆試內(nèi)容為本專業(yè)基礎知識及應用。考查時間為1.5個小時。

        2.面試內(nèi)容為語言表達能力與思想道德修養(yǎng)。面試題目固定,一般面試專家不進行追問。面試時間為10分鐘以內(nèi)。

        3.考查大綱附后(附件二)。

        五、考查紀律要求:

        1.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具體辦法參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附件三)。

        2.如考生有違紀作弊等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該課程成績記無效,并上報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

        六、需提交的資料(進入考場時,統(tǒng)一交給監(jiān)考教師):

        1.專科成績單;

        2.學信網(wǎng)學籍在線驗證報告(在校生提供);

        3.學信網(wǎng)學歷電子注冊備案表(已畢業(yè)學生提供);

        4.入伍批準書復印件;

        5.退役士兵證復印件。

        七、考查時間和地點:

        1.考查時間為2022年2月24日,筆試時間9:00—10:30、面試時間11:30開始,按抽簽順序進行面試。

        2.考生須在2022年2月24日8:30進行身份比對入場,9:00開考后不得入場。參加面試的考生11:00到考務辦公室抽簽,11:30開考后不得入場。

        3.考查地點:太原工業(yè)學院多媒體樓(D樓)

        八、其他

        1.考場安排:請?zhí)崆皟商礻P注學院招生網(wǎng)站。

        2.學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qū)新蘭路31號

        2.咨詢電話:0351-3568812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山西省2022年專升本免于文化課考試  退役大學生士兵職業(yè)適應性考查體溫監(jiān)測表

        考查大綱

        考查大綱

        考查大綱

        考查大綱

        附件三: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要)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 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 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 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 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 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 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原網(wǎng)址:https://zsxx.tit.edu.cn/info/1004/2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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